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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唱团或弦乐团只需要某一首歌曲的谱,能不能直接用影印的,不用买一整本?


学校的合唱团或弦乐团、管乐团等,无论是为了参加比赛或平常练习,老师及学生们都需要乐谱来演奏,然而,一本乐谱中可能只有一、二首是需要练习的曲目,若是每一本乐谱都需要购买,则学生们购买乐谱所需的费用相当多。能不能就只需要某一本乐谱中单首曲目的部分,影印分发给同学?只利用一本乐谱中的其中一首曲目,是不是属于合理使用?

曲谱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音乐著作”,而以影印的方式重制曲谱,也是属于著作权法所规范的重制行为,因此,除非是属于著作权法所规范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否则,应该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法中与学校教学使用曲谱的重制行为相关的合理使用,大致可能包括第46条的为教学目的的重制、第48条图书馆的重制、第51条私人重制,以下即分别分析其是否可以适用:

一、教学目的的重制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Ⅰ.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Ⅱ.第44条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学校的合唱团或是管、弦乐团的练习或比赛活动,也是属于学校教学活动的一环,若属“合理范围内”,应可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的著作。问题即在于将他人的曲谱,为了学生利用的目的,由学校或老师进行重制,是否会造成作曲者在经济上的损失。笔者认为,就如同出考题时,不能对他人的模拟考题主张合理使用一样,曲谱的销售对象本即为各类型的合唱团、管、弦乐团的学生或音乐家,若允许学校或老师依此主张合理使用,无异使出版社无利可图,自然不愿意支付权利金予作曲家来出版乐谱,势将造成作曲家权利的损害,依第46条第2项,应不得主张合理使用。

二、图书馆的重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供公众使用之图书馆、博物馆、历史馆、科学馆、艺术馆或其他文教机构,于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制之∶一、应阅览人供个人研究之要求,重制已公开发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开发表之研讨会论文集之单篇著作,每人以一份为限。二、基于保存资料之必要者。三、就绝版或难以购得之著作,应同性质机构之要求者。”学校通常设有图书馆或图书室,若是可以由图书馆购入学生练习所需之乐谱,而乐谱通常是集合多数曲目所构成的编辑著作,此时,依第48条第1款主张合理使用,即有机会。惟乐谱并非期刊或已公开发表之研讨会论文集,因此,重制一本乐谱中的单一曲谱,是否属于“一部分”,会有讨论的空间,但相较于第46条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机会较高。

三、私人重制
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本条规定主要必须是非散布的利用,若是老师购买一本乐谱后,一次请学生至图书馆印制所需的该首曲目三、四十份,发放给学生,则不得依本条主张合理使用。但若借给学生,请学生一个一个至图书馆印制,因我国著作权法未如德国著作权法将书籍全本及乐谱排除在私人重制的范围外,或许有主张合理使用的空间。

综合来观察,笔者认为学校或老师就学生所需的单一曲谱,购买一本合法的乐谱后,迳行进行影印分发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空间非常有限,这类型的利用,应该还是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但是,个别学生是否可利用学校图书馆进行整本乐谱中单一曲谱的重制,依著作权法第48条及第51条,应有主张合理使用的空间,这部分还有赖于司法实务见解的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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