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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录影与直播同意书


XX 文教机构

知识产权归属与保密同意书

立同意书签署人            参与                (以下简称本补习班)之课程教学影音录播工作,签署人同意於任职期间,凡于本补习班企划下所完成之课程着作或教学内容,及基于职务之便所知悉或持有之本补习班营业秘密,由于攸关本补习班之营业利益,为规范本补习班与签署人间之权益,签署人同意下列条款并遵守履行之。

第一条

签署人同意本补习班因应营运须求,以录影、直播等方式录制课程教学内容。

第二条

签署人在本补习班企划下,就其於业务范围所有之课程内容含课程教学、录影教学、线上直播教学及一切创作之任何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专利权等)均以本补习班为知识产权人,亦即以本补习班为着作人或专利权人。

第三条

本同意书所称之本补习班‘营业秘密’,为包含各种相关之技术、发明、创作、材料、人事、财务、行销计画、客户数据、经营策略、重要行事历等,不论是口头、书面、有体、无体,凡经本补习班公布应保密或未公布但依一般商业观念,可判断为应被视为机密文档、信息、物品等。

第四条

签署人保证于任职期间或离职後均严守保密之义务,绝不以任何方式行使第三人知悉或持有本补习班之营业秘密,更不得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非法利用本补习班之营业秘密,以及从事与本补习班相似之竞争行为或其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之行为。

第五条

签署人受有机密文档、物品之交付者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任,注意保管。

第六条

签署人违反本同意书之槼定者,本补习班得向签署人求新台币 壹佰万元整 之惩罚性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同意书之期间与受聘期间相同。

第八条

签署人就合于下列或其他情形之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适当之保密措施:

  1. 所有於本补习班运行研究计划有关之讨论内容、文档、纪录、图片、手稿、程序、计画、数据库及其他相关数据,包括且不限于以文本、声音、影象、软件等形式纪录者。
  2. 本补习班高端主管以书面或口头表示,应加保密者。
  3. 本补习班高端主管指定仅供特定人听阅或利用者。
  4. 尚未公开於大众周知或他人无法依正当合法途径探知者。

第九条

对于前条所定之信息,非经本补习班事前以书面同意,签署人不得:

  1. 提供、交付或以任何方式或因任何原因而公开、泄漏移转予第三者,但经本补习班许可之研究室内部学术讨论不在此限。
  2. 擅自使用于非本补习班所指定或委托之工作内容。
  3. 擅自拷贝、照相或以其他方法复制全部或部份内容。
  4. 以任何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或参考,或为任何侵害本补习班权益之行为。

第十条

於本计画期间内,非经本补习班事前以书面同意,签署人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本计画类似或有关连之研究计画或提供第三人与本计画相关之顾问意见。

第十一条

签署人因本同意书所负之保密义务,不因本人转换公司、工作单位或雇佣关系终止、无效或不成立而失其效力。

第十二条

若本补习班将该等研发成果或技术秘密对外公开或解除其机密性者,签署人亦同时解除对该等研发成果或技术秘密之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签署人同意於参与本计画期间,因运行本计画所生成或创作之构想、概念、发现、发明、改良、公式、进程、制造技术、着作及相关研发成果,皆属职务上之成果。无论有无取得专利权、着作权或其他权利及其衍生利益均依“本补习班成果发展管理要点”、“本补习班着作权处理要点”及其他相关之法律槼定办理。

第十四条

签署人如完成不论职务上或非职务上之专利与其他着作,应立即通知“本补习班”以确认各项权利归属。若本补习班认为有必要对上述创作申请或登记国内、外相关权利,签署人同意无偿协助本公司完成之。

第十五条

签署人保证本计画期间,绝无任何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剽窃他人成果或技术之行为,若有任何违法情事,应自行承担一切相关之法律责任。如本补习班因此而涉讼,签署人应协助本补习班解决诉讼纷争,并负担所有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签署人若违反本同意书之约定,本公司得请求损害赔偿,签署人并同意担负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同意书之效力与其释义应遵循中华民国相关法律,其所衍生之争议与诉讼,应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签署人已审阅本同意书全部条款内容,兹承诺并签章如下:


立书人:                                (签名或盖章)
身分证字号:                            
通信地址:                                       
户籍地址:                                       
电    话:             

中     华     民     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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